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是我们党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准则》明确指出,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提炼,更是全面从严治党新思想新理念的务实创新。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意义重大而深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而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条例》,正是这种“刚性约束、强制推动”的有力抓手,这也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
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必须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担当。《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能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关键在于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能不能抓住。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认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切实履好职、尽好责。主体责任就是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党委(党组)书记要亮出立场和态度,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本地区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委(党组)领导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主管、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加强对主管、分管的地区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着力构建“一把手”抓班子成员、班子成员抓分管部门、分管部门抓下属的责任落实体系,要把监督职责切实抓在手里、扛在肩上,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大合力。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以及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严肃追责,倒逼监督责任的落实。
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必须强化各级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次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党委、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的职责。这次修订《条例》把纪委的监督定位由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为专责机关。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的高度统一,凸现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聚集中心任务,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取得了显著成效,纪委(纪检组)的职责定位也越来越清晰明确,即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纪检组)监督从本质上说是纪律监督,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律监督的细化。监督是纪委(纪检组)的首要职责,要把维护《党章》权威作为监督的根本任务,坚定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执纪是纪委(纪检组)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准绳,判定党员干部的言行,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有力保证,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伟大实践。
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必须认真实践党内政治生活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则》开宗明义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条例》第七条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规范:“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条例》第九条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所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党委(党组)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纪委(纪检组)要发挥好专责监督作用,党的工作部门要发挥好职能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更要发挥好日常监督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抓“前”、抓“早”、抓“小”,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抓“前”,就是要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要用好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规矩意识、底线意识,促使党员干部强化自我监督;抓“早”,就是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让党员干部止步于破纪之初,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抓“小”,就是要防微杜渐,对看似不起眼的诸如收受礼品礼金、公款吃喝旅游、公车私用及档案造假、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小问题、小错误及时提醒警示,避免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的大问题。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而言,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党内政治生活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两个管党治党的锐利武器,以担当落实政治责任,以行动诠释对党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这篇大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纪律就是要提高执行力,要说到做到,有错即纠、违纪即查、执纪必严,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唯有如此,《准则》《条例》才不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才能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