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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 2015-12-24 07:38; 作者: 高中作文网 电脑版浏览

上海是中国的一个经济中心,那里的打工的人很多,但同时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多的数不清。正如此,廉租房在上海的发展很快,上海申请廉租房有什么条件,到底什么条件能申请廉租房,这就是这篇文章要给大家提供的资料。

随着房价的上升,人们的生活压力不断地扩大。上海是我国的一个经济中心,随着经济的发展,那里打工的人也越来越多。面对高额的房价,打工族们没有能力购买自己的房子,国家就出台了廉租房来满足人们住房的需要,那么上海廉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呢,下面就请大家看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资料。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是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居民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这种房子的分配形式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上海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3人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上海廉租房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申请书本人和家庭成员必须介绍清楚,说明目前的工作及生活状况。
2、重点写明申请廉租房的理由,家庭贫困的原因,无住房的情况。
3、不能换用虚假事实来骗取廉价公租房。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
4、申请书上应该规范,切勿乱涂乱画,字迹不清。

2013上海最新廉租房申请政策原文

2013年4月11日,上海政府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上海经适房新旧标准及廉租房新旧标准对比如下:
上海经适房申请及廉租房申请新旧标准对比



名称 现行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
杖牒筒撇?/font> 3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92万元、人均财产≤5万元 3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52万元、人均财产≤8万元
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孤老、残疾、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烈属等八类特殊家庭以及申请家庭人数≥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的家庭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万元且≤1.92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万元且≤2.04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4万元且≤2.52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
实物配租家庭的自付租金 在规定标准内选房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 在规定标准内选房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
名称 现行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
单身申请年龄 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 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
供应标准 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其他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面积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除以该家庭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对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可以先从其家庭住房面积中扣除一定的住房面积,再按原有办法计算


 

2013上海经适房最新申请标准政策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


沪府发〔201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二、配租标准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计算。

(二)实物配租选房面积标准

廉租房源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房源。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5倍,但该面积不是必须达到的选房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选择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廉租房源,可以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标准,租赁成套住房。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申请家庭自愿将已有住房交区(县)政府指定机构代理经租,且区(县)政府指定机构同意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房源供应标准。

放宽选房面积或者房源供应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含15840元)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86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6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46元。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20400元(含20400元)间,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2440元(含22440元)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0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4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400元(不含20400元)至25200元(含25200元)间,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2440元(不含22440元)至27720元(含27720元)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34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27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18元。

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与承担

(一)租金标准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另行制订。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

(三)租金补贴规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房源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四)自付租金减免规定

对承担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上述申请条件和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原执行的有关标准继续有效。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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