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新修订的《条例》新的地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一个指导即在指导思想中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重点”即将党的十八大一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这三类作为审查重点写入条例。“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要求,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五处纪法衔接,比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六个从重加重,对6种违纪行为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即: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七个有之”,针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即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封官许愿、弹官相庆;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尾大不掉、妄议中央,对相关处分条款进行了充实完善。八种典型违纪行为,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在原有的违反“六大纪律”行为中分别增加了一下违纪情形,即: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揽储;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
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切实树牢“四个意识”、贯彻“两个维护”,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把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规矩意识和廉政风险意识,带头遵守党纪法规,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确保不越底线、不踩红线。